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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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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都可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实践中,相关机关发放产品合格证或其他证明,往往采取抽样检查或者的方式进行。而抽样检查并不能保证每一件产品都是符合标准的,如果某件“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不能以产品经过抽样检查而否认其对消费者的损害事实。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仍视为缺陷产品。据此,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并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即产品具有合格证,也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
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而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属于厂方错误,应当让他们重新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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