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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是看是否曾有过贷款行为,对于以前曾全款买房或者向亲朋好友借钱买房的,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将视为第一套住房贷款;对于曾有过购房贷款的,...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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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是看是否曾有过贷款行为,对于以前曾全款买房或者向亲朋好友借钱买房的,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将视为第一套住房贷款;对于曾有过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贷款将视为第二套房。 2、以家庭为单位,即需要查询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个人征信系统的贷款购房情况,如果其中有人曾有过贷款购房记录的,您申请贷款购房时也将视为第二套房。 3、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内。即如果以前申请的是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将视为第二套房。但是如果以前申请的是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其他商业性个人贷款品种,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将按照第一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4、包括已结清和未结清贷款在内。即对于曾有过购置住房贷款记录的,无论其是否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置住房的,都将视为第二套房。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6、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如下: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2018年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如下:一、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的住房数量应根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确定。二、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等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果因当地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而无法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数量的书面诚信保证。如果贷款人诚信保证不真实的,应当记入不良记录。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实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贷款购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已登记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一套(及以上)住房,并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信用记录、面试、面试(必要时居访)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四、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第二套(及以上)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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