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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普通发票,要对方名称,跟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2.开具增值税发票要对方单位的全称,单位地址及电话,银行基本户...
1.开普通发票,要对方名称,跟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2.开具发票要对方单位的全称,单位地址及电话,银行基本户账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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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应当提供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和电话号码、银行基本账户账户、开户银行等信息。发票的类型、联合、内容和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1.开普通发票,要对方名称,跟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2.开具增值税发票要对方单位的全称,单位地址及电话,银行基本户账号、开户行,税务登记号等。 3.《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4.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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