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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二)机动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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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况下要担全责,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追尾前车;(2)倒车后车;(3)溜车;(4)未按规定开关车门的;(5)逆向行驶;(6)闯入单行道或禁止行驶道路的;(7)变更车道不允许本车道车的;(8)支路车未允许干路车的;(9)转弯车未允许直行车的;(10)未按规定超车的;(11)未按规定掉头的;(12)未按规定会车的;(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14)如遇放行信号未允许先放行车的;(15)如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允许放行车;(16)如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允许放行车;(17)非公共汽车、电车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允许右侧无来车相遇,左转弯车未允许右转弯车;(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允许环形路口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汽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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