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
彩礼可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法院一般会支持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此种情况下,一般是不予返还的,除非因为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法院可酌情判决返还。 2、彩礼,通常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亦称“聘礼”或“嫁妆”。 3、性质上是一种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条件)的一种赠与。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不需返还。婚前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的,协商解决。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0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