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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贴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规定的

2022-03-18
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第四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五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补贴20%,个人缴纳8%;(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补贴1.5%,个人缴纳0.5%;(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第六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一)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二)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三)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自被批准之月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足额、按时向社保所交付,社保所负责代收并为其代缴。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第九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等灵活就业情况。不再灵活就业的,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所。第十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停止灵活就业的;(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第三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45”失业人员)及中、重度残疾人;(二)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三)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第四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符合第三条规定的“4045”失业人员及中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累计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五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补贴20%,个人缴纳8%;(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补贴1.5%,个人缴纳0.5%;(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第六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一)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交验《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二)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三)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自被批准之月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须按规定足额、按时向社保所交付,社保所负责代收并为其代缴。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第九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社保所如实报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收入等灵活就业情况。不再灵活就业的,应在30日内告知社保所。第十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停止灵活就业的;(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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