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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包工头清偿。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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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赔付: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但是若是劳动者因向包工头索要工资、加班费、各项社会保险等引发纠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非工伤等上述诉求,绕过包工头直接向工程发包单位要求法院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将不予确认。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包工头清偿。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把工程发包或者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中发生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者转包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或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有权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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