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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旅游法》明确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通、住宿、餐饮等旅...
旅游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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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是著名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约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法》颁布后,旅游合同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理旅游合同。1、《旅游法》第十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前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助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旅游、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只要旅行社及其助理服务有过错,无论过错是违约还是侵权,旅行社都是服务过错的最终承担者。当然,游客也可以直接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可以说,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在合同范围内承担的全部责任。2、代理旅游合同《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为其订购交通、住宿、餐饮、旅游、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理费的旅游合同属于代理旅游合同。旅行社对代理旅游合同的责任较轻,旅行社只要对代理服务的过错负责。
旅游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的对称。法律上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 即有名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无名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和合同纠纷,可参照与该合同最为类似或基本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定处理。
旅游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合同条款来具体表示。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旅行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②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③签约地点和日期; ④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⑤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⑥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⑦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及次数; ⑧旅游者应当缴纳的旅游费用及缴纳方式; 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⑩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 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 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 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 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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