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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一个过程。从当事人起诉到判决的宣判,期间要经过立案、开庭、质证、辩论、审理、判决、上诉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这些环节是需要时间的。而在诉讼中有些证据又不能等待太久的时间,等待太久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离婚证据可能的灭失或损坏。为此有必要尽早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实行有条件的固定或保护,这就是离婚证据保全。离婚证据保全作为一种非常措施,它的实行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离婚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二: 一是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的,应及时取证;又如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败。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的; 二是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 如证人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住所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必须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交以下资料(1)主体资格证明书(法人必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书的复印件公民必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明书、户籍簿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书(3)需要保全的证明书和可以证明书的证明书有可能消失和申请人消失事实相关的证明书,资料(4)申请保全的证明书是物证明书的,必须提交物证明书的样品和所有权证明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书申请保全的证明书的证明书的公证明书(5人提交的证明书)
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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