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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效力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
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 ,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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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司法解释的效力是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 根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力,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的理解和解释,包括法律事实。它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独自承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也解释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际问题,但最初的统治者和后来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都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司法解释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是一种有效的解释,具有一般的司法效力,对案件及其当事人具有客观和实际的约束力,对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很大的影响。司法解释的一般司法效力是司法强制性的,这种强制性与法律效力没有太大的区别。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过程中的最高效力仍然是司法解释的最高效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过程中并不承认的最高效力。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的最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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