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点是: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对于这种合同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了,则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撤销的,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可以撤销的合同情形,具体如下: 1、因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 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以胁迫手段的方式订立合同; 4、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的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5人已浏览
82人已浏览
85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