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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非转让过户包括:(1)股份的注销证明及复印件;(2)受赠方身份证及复印件;(3)当事人双方股份转让帐户卡及复印件。2、投资者因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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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非转让过户包括:(1)股份的注销证明及复印件;(2)受赠方身份证及复印件;(3)当事人双方股份转让帐户卡及复印件。2、投资者因而发生的股份非转让过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2)当事人的及股份转让帐户卡。3、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要求对投资者持有的股份进行强制过户的,应出具介绍信、判决书(调解书、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人员工作证,由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验证件、法律文书无误后,予以深圳注册公司代理。4、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股份非转让过户业务,按“所涉股份上一转让日收市价×股份转让手续费率×股数”的标准向当事人双方分别收取手续费,并按“所涉股份上一转让日收市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股数”的标准向当事人双方分别收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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