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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在离婚进行分割时,应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如果婚后你的户口迁入新居住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
1、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在我国农村,由于普遍推行了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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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现实生活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有争议的,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先由承包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具体来说,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在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的土地份额从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中划出,交由女方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若女方对承包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意继续耕种的,可以由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后,按照当年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若男方不同意代耕,也可将自己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使用。这个分配原则虽然明确,但由于牵涉到复杂的家庭矛盾,实行起来非常难。
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若是此家中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很显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谁对外经手的,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如果对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的,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予以确权登记,如果二轮承包人不同意的除外。2.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除死亡绝户、全家迁入设区市的农户外,承包地共有人原则上仍按二轮承包时的共有人登记,但在土地经营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农户人员变动的情况。出嫁女、入赘女婿婚后在现生活家庭的,作为承包共有人登记,本人如提出在娘家有承包地经营权主张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娘家无任何异议,可在娘家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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