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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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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和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重大项目,须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绿化规划的调整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伐株数的十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一)公共绿地,由区、县(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铁路、道路、公路、湖泊、河道等用地范围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建设、管护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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