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浅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险赔偿规定

2022-10-23
四、没有设置补救措施有人说,保险公司赔偿了受害者后,享有了追偿权,可以根据责任划分情况向责任人追偿。该法条本身没有涵盖此义,目前除了《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外,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没有类似的其他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真有追偿权,可能90%以上具有混合过错的交通事故都涉及保险公司追偿的问题。相当于保险公司依法向受害人支付了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的费用后,又要求受害人悉数返还。如果该法条的另一意旨是为了保证赔偿实力和效率,在受害者前期急需救治阶段,本法第七十五条已经作了规定,用不着在后期定损论赔阶段,为追逐效率再行此举。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与己毫无责任联系的责任后,若要弥补损失,既无法律依据,又劳民伤财。综上,笔者建议(一)修改《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将该法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机动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结合审判实践,采取与该法律相应的措施。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共同被告。既增大了赔偿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事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三)建议对于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仍按老标准年限计算死亡补偿费更为合理,即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