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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要交法金可少坐三年吗

2022-10-19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刑种之一,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它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性质相同,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因此不存在少坐三年的问题。《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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