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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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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对于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1)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3、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要区分主、从犯;另一方面,某些犯罪行为从客观方面也很难判断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分为(1)贪污贿赂犯罪(第8章)贪污贿赂犯罪,中国刑法第8章使用15条文,规定12项犯罪(394-396):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公司受贿罪5、受贿罪6、公司受贿罪7、介绍受贿罪8、公司受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海外存款罪11、隐瞒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有财产罪。(二)渎职罪(第九章)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二十三条规定了三十四项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忽职守3、徒劳追诉审判罪4、私人拘留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欺诈罪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7起: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留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事强制供述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监督罪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二.非国家机关职工职务犯罪非国家机关职工职务犯罪:罪名多样。有贪污罪。介绍贿赂罪、贿赂罪等。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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