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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夫妻一方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应从道...
交通肇事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发生交通肇事车辆是否用于运营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来确定,如果发生交通肇事的车辆并不是用于运营或用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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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夫妻一方交通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首先,应从夫妻共同债务理论来分析,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应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要坚持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虑。
交通事故赔偿是因肇事者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属侵权之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目前学界和审判实务界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因所负债务应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民法典中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的范围来具体分析。夫妻一方因而负的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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