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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执行裁判罪构成要件 1、客体条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司法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2、客观要件是表现为有...
还有许多老赖,认为欠钱不还只是民事纠纷,即上失信人名单,国家拿他不撤,其实大错特错。你有偿还能力,总想转移财产,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除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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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法院的正常诉讼活动;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和负责执行的机关和单位必须坚持执行。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不得抗拒执行。维护这种有效的判决和裁定的权威,即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即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客观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也可以成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观要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故意拒绝执行的,因不知道判决或者裁定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不构成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犯罪分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拒不执行的对象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合法的审查和认定,最后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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