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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是否需要书面文件?

2024-1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在遗嘱中,继承人可以选择以纸质或口头方式表达自己放弃继承权的意愿。如果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表达放弃继承权意愿,并且其他继承人认可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意愿真实有效,那么该行为也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过,从继承权行为启动那一刻起,继承人就在处理遗产之前做出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那么该声明即视为默示接受继承权。如果遗嘱人没有发布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则可以理解为默示接受继承权。 一份正式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应该包括声明人的详细个人资料、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放弃的遗产相关的详情等内容。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如果受遗赠人没有在六十日内做出表示,那么就视为放弃受遗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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