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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一般不可以对协议离婚中打欠条的行为表示反悔。但若协议尚未生效,或协议已经生效,但反悔的一方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2.民法典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分家协议未经当事人签字,因此不具有协议效力,只能认定为一份调解记录。 二、房屋权属应以登记为准,发放的房产证已对你和你兄的房屋予以确权,而且已经历十余年,应以房产证为准。你母亲无权重新分割、 五、你应提供分家时协议的有关证据,包括调解记录、村委参加调解人的证明,还有的房产证,以证明房产证的效力。 六、若你有证据证明你的姐妹在分家时已放弃继承份额及家庭共有财产份额,她们便无权主张权利。
(一)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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