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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到10倍计算2、征用精鱼池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到12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到8倍计算3、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到12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到10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土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到5倍计算的农地60倍的农地(2)配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配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面积计算。征用土地前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的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配置补助费是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开始,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配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地配置补助费,按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团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配置补助费。(3)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建筑物补偿费,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则支付转移费和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季度产值计算,可按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移植的苗木、花草、多年生经济林等,不能支付移植费用的,给予合理的补偿和价格收购。定金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在1、8万元以下的,按1、8万元计算。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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