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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的...
警方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入股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同时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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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案人可以去纪委、监委实名举报。 2、其次、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同时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3.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就会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异议,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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