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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公民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时,在符合代位权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行使代位权帮助债权人取得债权,在遇到无力清偿债务时不要急于放弃,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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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公民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时,在符合代位权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行使代位权帮助债权人取得债权,在遇到无力清偿债务时不要急于放弃,要调查一下债务人是否有到期的债权没有积极行使,如果有并且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完全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到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偿还债务人之债。我国《》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第二,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第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1、“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 通常由甲企业欠乙企业的债,乙企业欠丙企业的债,丙企业又欠甲企业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是一种无秩的开放的债务链。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身兼两任甚至多任。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外,如果二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可以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抵消。
在处理公民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时,在符合代位权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行使代位权帮助债权人取得债权; 在遇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不要急于放弃,要调查一下债务人是否有到期的债权没有积极行使,如果有并且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权人完全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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