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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项目很多,但具体对被害人赔偿哪些项目、多少费用还要结合交通事故实际情况来确定。
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排除在交通肇事犯罪赔偿范围之外,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当场死亡、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丧失所造成的收入减少都不能获得赔偿,极大地减轻了交通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将会带来不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受害人当场死亡不存在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损失的问题,根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受害人家属仅仅只能获得丧葬费,因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而被排斥于附带民事赔偿和单独民事诉讼范围之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一般情况下的刑期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就必然会出现一个犯罪成本大为降低的问题,几十万元的伤残、死亡赔偿金都不需赔偿,三年左右的刑期而且有可能为缓刑,带来的社会问题不言而喻。过去尚有三年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高悬在肇事者的头上,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起到震慑作用。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附带民事赔偿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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