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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过程中,被清算的合伙企业可以从事两方面的业务:一是企业有未了结业务的,可继续予以了结。但此种业务仅限于未了结业务,不得承担未了结业务以...
一是企业有未了结业务的,可继续予以了结。但此种业务仅限于未了结业务,不得承担未了结业务以外的新业务。 二是催讨债权,即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如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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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过程中,被清算的合伙企业可以从事两方面的业务:一是企业有未了结业务的,可继续予以了结。但此种业务仅限于未了结业务,不得承担未了结业务以外的新业务。二是催讨债权,即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如企业已成立清算组的则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催讨欠款或其他债务。上述两方面都是与企业清算有关的业务,即使带有经营性质,也是法律所允许的,除此以外,处于清算中的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或与清算无关的业务。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民事活动,但是可以完成未了结的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清算后应当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将债权债务均了结之后,才能够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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