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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彩礼有是那种情况, 1、未领取结婚证的2,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3、大量彩礼构成家庭困难的,2,3两种情况以离婚为前提。。因此你要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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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这种情况,由于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是有共同生活,所以需要退还彩礼,但是不需要全部退还,可以酌情退还。
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农民陈某与女友张某同居,张某父母索要彩礼。4个月后张某下落不明,陈某要求返还彩礼。11月19日,云南永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父母返还陈某彩礼近2万元。17岁的陈某与22岁的张某都是生长在永善县一个贫困乡的农民。2009年11月6日,张某到陈某家与陈某同居生活。11月7日,张某父母知道此事后,向陈某索要巨额彩礼费。经双方协商,陈某给付了张某父母彩礼近2万元。2010年3月14日,张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落得人才两空的陈某遂向永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父母返还2万元彩礼费,庭审中,张某父母辩称,陈某的彩礼是给他们做医药费和买营养品所用,是赠与行为,故不同意返还。法院审理认为,赠送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基于对双方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赠与,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张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应视为其单方解除婚约,赠与财物的原因消灭,张某父母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法律上的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张某父母应当返还陈某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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