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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送交户籍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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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申请书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验证申请人的填写情况3、街道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验证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申请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查机构以适当的形式公布5、批准月起发放低保金。
(一)个人申请:户主本人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情况、劳动能力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贫困原因等。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3、其他相关证明书。如残疾证(需要县级以上部门认定)、优待证等。(二)村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受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的委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评议组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满足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开。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X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查表(一式两份),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由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签字,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事务所)审查报告资料,通过户口验证,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签署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审查。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那么这就是低保申请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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