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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2、直...
非法传销罪在法律上不是非法传销罪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它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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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罪在法律上不是非法传销罪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它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非法组织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和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层次3级以上的,应当向组织者和领导者提起诉讼。
1、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另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综上所述,组织领导传销,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处罚,或者一年内因为传销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又间接参加传销活动达到60人以上的,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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