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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能给集体土地借贷吗

2022-07-04
根据我国《保证法》第34条第1项“典质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能够典质”的限定,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典质应当是有效的。但《保证法》第37条第2项还限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典质。按照上述限定,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典质是有效的,但是典质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典质房屋的建筑手续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废除而以建筑手续偿还,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第6条限定:“对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寓居房屋,人民法院能够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乡村房屋设定典质,债权人实现典质权也存在障碍。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乡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限定:严禁城镇居民在乡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乡村买下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金融组织等债权人通常不愿意接受借债人用乡村房屋设定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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