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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买卖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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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去的车已交付未过户,出了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车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不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 2、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车辆买卖过户登记,并非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而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汽车销售事故属于汽车一方的责任,受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一般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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