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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要求;(三)医疗服务收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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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评议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医疗、管理、经济、保险等方面的专家,依据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标准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考核、比较分析,从而作出选择。2、民意评议法。即由公众(主要是病人和投保者)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评议的方法。由于民意评议要耗费较多的人力和时间,所以,往往作为一种辅助的选择方法。、招标法。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开其所要求的医疗服务提供标准,选择能达到这些标准而医疗费用较低者。所以招标的方法往往与专家评议法结合运用,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条件下,选择费用较低的医疗服务提供者。4、综合评分法。这是一种定量的选择方法。即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选择标准,形成一个指标体系,并将各指标在评选中的重要性予以一定的分值,对逐项指标进行评分,最后按总分的多少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用百分值或千分值法。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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