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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农家乐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
不行,村民搞养殖,应尽量使用废弃地和荒山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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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营农场进行承包的,签订的承包合同可以作废,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就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相关延伸】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如果要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是需要申请的,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1、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对承包金数额的约定所应参照的标准,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的情况来衡量,还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很少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大多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只是一个承包金的总额。这样的承包金总额约定是否公平合理,难以有一个准确、恰当的参数可供法官把握。这是立法上的漏洞,也是司法中的难题。 2、发包方所属村民成员以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承包金数额约定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或变更合同,必须审查该诉请是否超过申请撤销、变更的法定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变更权的法定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时起一年内。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期限已超过法定撤销、变更申请期限的,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3、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签约的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后任村组干部和部分村民只见承包方经营效益良好的结果,不见其经营管理有方的辛劳,以约定的承包金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为由诉请调整承包金数额。从法理和法律分析,显失公平分为自始显失公平和嗣后显失公平,而嗣后显失公平的合同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不可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成员权,非本村居民无权享有,且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只有经营权,没有继承权,所以任何人都不能继承。政策规定,一个农户中只要有一人存在并是农业户口,其他人不在了,所有地也不收回,否则即为全户销亡户,地要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其它土地经营期不可继承。本村居民享有优先承包权,如果你不是本村居民,其他居民的优先权要优于你。非农户口的,一般不得承包农村集体土地。
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本案中,王某在2009年合法持有农村承包经营权证,按照农村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规定,虽然王某将全家户口迁入某县街道,成为城镇户口,但该村村委会应当根据王某一家的意愿,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王某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承包方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间,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从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交回承包地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但未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没有全都迁入设区的市,承包方不愿交回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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