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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不得按照债权的性质转让;(2)不得按...
债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是: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2、债权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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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是: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通常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此处的债权是法定债权,不是意定债权. 2.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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