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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2、累犯(刑法第65条); 3、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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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针对贩毒有如下几点法律规定: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可以并处;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02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02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五、在处理贩毒案件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2、累犯(刑法第65条); 3、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 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
一、毒品犯罪从重情节有: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3、武装掩护走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 二、《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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