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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移存款前夫索要获支持前夫发现前妻将夫妻共同的定期存款取出部分带回娘家直至离婚,现提起诉讼要求前妻返还此款。日前,法院审结了起纠纷案,判令被告田某返还原告王某夫妻共同存款5000元。原告王某诉称,我与田某2006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我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未经我同意,于2005年8月分两次将我于2002年12月存入工商银行定期5年,数额3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取出1.5万元,后回娘家直至离婚。此款应属我的个人财产,我多次向其催要,田某均拒绝,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返还此款。被告田某辩称,我知道王某于2002年12月存入工商银行定期5年,数额3万元的存款,但该存款不完全属于王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我是否从银行取走该款中的一部分已经记不清了。如果王某有证据证明我取走了该款,也是作为家庭生活开支及我个人看病支出,因为当时我们是夫妻关系。现在我没有能力返还此款。法院认为,王某对于其在2002年12月存入的定期存款,没有证据证明是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款;但是,田某在庭审中认可该存款中有1万元属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款,其余2万元属双方共同生活结余,对此法院不持异议。田某取走该存款中的1.5万元后,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直至离婚,田某对其所主张的此款已做为家庭生活开支及其个人看病支出所用的事实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王某亦予以否认,故对田某的该辩称不予采信。王某所存的3万元存款中有2万元属双方共同生活的结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田某取走其中1.5万元据为己有显属不当,对于其多占的份额应予返还。
在法庭第一次开庭的笔录,到了第二次起诉开庭不可以更改,法院不会允许修改的。
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利息在一般情形下无效。妻子单方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借款利息,也是无效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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