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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
村内可以在承包后再次流转给其他村内的农户。 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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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在现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立政策下,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权仍然保留在农民自己手中。这样就保证了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不会成为失地农民。在这种情况下,流转方式主要包括租赁和分包。你这里所讲的将土地的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起流转是土地流转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土地转让”。由于土地转让不限制转让对象,可以是村集体内部成员,也可以是非集体成员,这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权益。因此,通常土地转让非常困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农民寻找的土地转让方必须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能力。2、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同时召开村民会议,要有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此外,必要时还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谁这个问题:(一)发包主体 发包主体(即发包方)是指依法有权对农村土地行使发包权的当事人。 这里“发包权”,是指发包方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和委托发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该条规定的发包方的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约定减轻或者放弃。如果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其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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