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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会做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抚养权的判决。会从生育能力、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工作性质、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但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判决给女方。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意愿。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一个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权,并且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的时候为了争夺孩子的,她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而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者是为了达到报复复仇的这么一种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时候甚至还对孩子打骂虐待,像这种情况都是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因此,可以考虑其意见。第四、有其它正当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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