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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权利是什么?

2021-07-02
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对租赁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优先购买权合同解除权、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权利,以及承租人的同住人对租赁房屋的权利。对于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就已经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也作出相同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我国法律尚未承认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有些地方立法则对此有所规定。例如,《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需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这一规定毕竟没有上升到国家立法层次,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就其立法权限而言,这一规定也存在问题。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立法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优先承租权在我国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人民法院对于这种约定的优先承租权应当予以保护。但是,这种约定的优先承租权毕竟仅具合同上的效力,即属于债权范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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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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