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申请人:XXXXX,男,XXXXX年5月5日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XXX市...
不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立案有三个条件,一是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是否属于自己管辖,三者缺一不可。立案程序由办案单位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刑侦大队审核,局长审批。对于不予立案的,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它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局长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案审科)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维持原决定的,控告人可到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科(一科)提出监督立案。
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个复议,一般认为是向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0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