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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传销活动中,如果有绑架、非法拘禁、虐待、伤害等行为的,要数最并罚。 如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般要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来由工商部门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如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人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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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具体情况还要结合案情判断,如有问题可电话沟通或预约面谈。
非法流通一般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况如下:(1)组织、领导参加流通活动的人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接受参加流通活动的人支付的流通资金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的;(3)组织、领导流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组织,领导流通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直接或间接发展参加流通活动的人累计达到60人以上的;(4)参加流通活动的人精神异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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