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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暂行)。1、处理刑事案件。(一)律师处理刑事案件,分诉讼阶段收费。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2...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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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 (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 四、解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一、办理刑事案件。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二、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三、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四、未办一审二审案件1000-10000元/件。5、一审二审案件1000-5000元/件。(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三)处理案件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免收50,000元以下。50,001-100,000元1、5%-5%。100,001-1,000,000元1、2%-4%。1,000,001-5,000,000元1%-3%。5,000,001-10,000,000元0.5%-2%。从10,000,001元到50,000,000元0.2%-1、5%。0.1-1%,50,000,001元以上。(二)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金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投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4、回答法律咨询: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5、制作法律事务文件,每份150-1500元。6、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计时收费50-1000元/小时。7、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八、本标准未详细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收费。9、其他事项。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胜诉收费,收费标准可以在标的金额的10-30%范围内(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8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费用后,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调30%。事实上,各地对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地方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部分地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引起消费者不满,导致投诉,当地政府将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出台相应的指导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了维持基础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解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2号),现将我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负责市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事件代理人(二)负责市民要求国家赔偿事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处应在以上标的金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执行风险代理记账。四、代理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处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难题,复杂的法律事务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双方在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3〕1号)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除。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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