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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财产保全问题: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
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提出合法的申请;对诉讼争议财产申请保全;向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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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在离婚时出现对方隐瞒、转移或者通过赠送等方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这种情况请求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所示: (一)、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局限在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处境就近选择法院。) (二)、受理时间: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会立即执行财产保全。 (三)、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担保: 1、申请人。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没有提供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2、被申请人。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 (五)、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离婚财产保全程序如下: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当事人必须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二是防止财产损失。只有当诉讼争议中的财产存在损坏、损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售其财产时,人民法院才能根据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保全仅限于争议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于案外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金额并有可执行财产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四、法院申请。离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房地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房地产和特定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扣押相关财产权证,通知相关产权登记部门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财产也可以查封或扣押。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执行判决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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