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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协议有效还...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不睦期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其订立协议的目的是双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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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意见,因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离婚男女双方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二人之间进行分割的意思表示,不应涉及第三人,故《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第1款中有关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亦只适用于离婚双方就财产在二人之间分割的约定。曹某龙与杨某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将411号房屋赠与小曹的约定,不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曹某龙有权主张撤销,故对小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经过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将离婚协议备案后,离婚协议才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实质上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若双方最终未能协议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就没有成就,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约定自然不能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前协议对于财产部分进行了约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且为书面形式,那么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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