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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
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证据有关的有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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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是怎样? 法律回复:《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有多久? 法律回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
允许当事人上诉的执行裁定应当包括以下情形: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而法院不予受理的终结执行或撒销执行的执行法院不应受理执行申请而受理的对非执行依据所指明的被执行人或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其他应当提起上诉的情形。执行裁定不能上诉的做法既不利于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不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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