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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
上海房产新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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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十条》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三套房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区政府研究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租房摇房政策需要咨询当地的公租房管理中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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