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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
包皮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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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实践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尽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包皮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49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了前两项罪行,事先通谋的是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量刑范围:第一个量刑范围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范围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提到的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长期包庇毒品犯罪分子;(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2、从重处罚:(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2)犯罪分子因走私、贩卖、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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