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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转移或者推广机制,向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政府重点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进行推广...
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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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时,应当将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作为审定条件。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需求和建议,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服务活动。
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二)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三)不按规定发放或者故意拖延发放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财政扶持资金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五)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或者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的维权行为予以阻拦、打击、报复的;(六)其他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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