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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的债权让与条件

2022-09-04
(一)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1、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 2、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3、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的债权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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