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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这个鉴定的具体情况,因为所谓精神病是一个民间统称,包括很多类型的精神障碍。如果这个精神病直接导致了这个嫌疑人完全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查明属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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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精神病鉴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犯曾经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再依法鉴定;(二)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犯有精神病症状,怀疑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为了更好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情况,启动;(三)检察院怀疑嫌疑犯患有精神病的。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后,有关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进行鉴定,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
涉嫌强奸罪。对于强奸罪的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然人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刑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强奸罪的从重情节还包括: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形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惩办。
一、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嫌疑人患病或可能患病的相关依据(包括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然后依法鉴定。二、公安机关查获或发现嫌疑人有精神症状,怀疑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为更好地破案、诉讼、定罪量刑等,将进行司法鉴定。3、检察院怀疑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无论哪一种,提出鉴定方都要提供相关事实证据(认为有病表现),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方提出申请,主管方依法受理或否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正确解决这些特殊问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非常重要。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当指定并聘请具有特殊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又称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鉴别和判断案件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的侦查活动。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鉴定和判断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鉴定和判断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鉴定和判断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活动);会计鉴定(即鉴定和判断账目、表册、文件、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鉴定和判断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科技的活动)。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两种常见的鉴定。刑事诉讼法对人身伤害的第一次医学鉴定没有特别规定。根据法律对鉴定的一般规定,司法机关的法医或者侦查机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可以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具备专门的医学知识,鉴定后应写出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无争议的,可以作为证据;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由鉴定人签字,医院应当加盖公章。在庭审中,人民法院对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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